yuanjing 2009-6-19 13:43
至今想不通的一个法律判决
原引事件:
[color=navy]200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重庆市巨汇工程机械租赁公司董事长郭跃步行至学田湾正街65、67号楼下时,被楼上坠下的一个两公斤重的烟灰缸砸中,当场不省人事。后经抢救保住一命,但已形成三级智力障碍并伴有外伤性癫痫病。2002年,郭跃将两栋楼里涉嫌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令其中22户居民每户赔偿郭跃8100元。[/color]
当年听到电视媒体播报这个案件的判决之后,感到很不公平。直到现在我也是这样认为。
一些法学专家给出了相关解释,但我觉得都很牵强。
主要的根据就是:
1.22户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
2.法院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之后仍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情况下,就要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处理。
3.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大区别。就是民事案件,司法者有较大的调整的余地,可以牺牲个别人的利益,保全整体利益。
针对以上几点,我有我自己的看法:
1.虽然22户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烟灰缸。但也没有人能证明他们扔了烟灰缸。
2.法院在穷尽一切调查手段都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这是法院能力的问题。(理论上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不能让别人牺牲利益去补救你能力上的不足。
3.民事案件可以牺牲个别利益去保全整体,那么牺牲谁的利益去保全谁?22户中如果有一户中家里也有被砸成植物人的,是不是就可以被免于起诉?
总的来说,就是法院在明知至少有21户被冤枉的情况下,做出的这种判决让我怎么也想不通法律的公正性。不知各位朋友怎么去看。
[color=red][size=4]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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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navy]楼下很多人都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也就是“[size=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实我早在几年前就听明白了这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里我不想大家给我解释这个法律条款,我只是想知道这条款的公正性在哪里。[/size][/color][/size]
[size=2][color=navy]专家强调民事案件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那么我们把这个案件放大一下,如果某城市内有人用气球吊着一块石头飘浮于空中,最终气球爆炸,石块下落砸坏行人,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是不是全城所有的人都必须承担责任。[/color][/size]
[size=2][color=navy]另外,许多人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考虑,感觉这种判决很有人性味。我们要讨论的是它的公正性,不是人性味。如果谈人性味,不如政府出面搞个大型募捐,收得的钱用于受害者的治疗,效果肯定比这好。[/color][/size]
[size=2][color=navy]我们有没有设身处地的为被冤枉者去考虑,他们什么也没做,(当然也谈不上包庇,我不相信他们认可自己拿8000多元钱也不肯说出是谁)却要被责令拿出8000多元钱(如果是自愿献爱心是另一回事)换了是你,你认可吗?[/color][/size]
[size=2][color=navy]这样的判决,我看不出一点一滴进步的地方,肇事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其他人为他分担过错。[/color][/size]
[size=2][color=navy]法学的博士们,不要拿你们的教材给我解释。那样的逻辑翻译过来无非是“因为法律上有这条规定,所以它就正确”。那样的话,古代法律中什么“族诛”,“反坐”,“连坐”都可以用于现代了,因为那些曾经都是“规定出来的。”[/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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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yuanjing 于 2009-6-22 02:10 编辑 [/i]]
wangxu82 2009-6-19 13:57
没有听说过这个案子,只知道判刑有个疑罪判无得原则,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有罪一律当无罪的。还没听说过可以这么和稀泥的呢,不过应该可以上诉的吧
freemenpass 2009-6-19 14:53
个人觉得这个因该是个故事吧那有这种事.如果真是这样那其它21户肯定不干啊
凭什么呀!在22户中查谁有这么个烟灰缸不是什么难事啊.
就这一点我们的警察们是没问题的,楼主你在忽游俺们吧?:excellence
pltszgtl 2009-6-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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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jing 2009-6-19 15:39
回复 3楼 的帖子
你也太孤陋寡闻了,这件事情当时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不亚于夫妻看黄片事件和今年的杭州飙车案。你不信可以在百度上打“烟灰缸 赔偿”这样的字样。保你搜索到一堆相关信息。
WB118800 2009-6-19 16:14
哎呀,好多事情 不能多想,其实这是办案水平的一个体现,就是破不了案!会破不了案吗?!就应该将天上飞了鸟儿一起告了的,它最有可能有嫌疑哦!
hechoo 2009-6-19 16:15
楼主,根据我国法律,此案例是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害行为。
zywla 2009-6-19 16:23
受害人的身份是公司董事长,担如果受害人的身份是拿社保的穷人,那你还会觉得不公平吗?
shengyuhua9 2009-6-19 17:32
以前在电视上也看过此类的案件,也是各户平摊。
不过我觉得如果找不到凶手,就应该告物业。
因为物业没有尽到保护业主的权利。
jaywww 2009-6-19 18:15
没有什么好想不通的,换个国家一样这么判,国外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判决和中国的一样
我不否认楼主说的有道理,那么有没有想过以下几点?
1.受害者已经生成,也就是说这个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必须得到赔偿
2.没有人承认,为什么?扔东西的是因为害怕,没扔的呢?是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
引用7楼的话说此案例是特殊侵权,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你们22个户必须要找出来一个,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都还没有找出来的话,我们只能认为你们是在推诿责任,那就一起赔偿好了,放到哪个国家都一样。
你换位思考一下就能理解了,我被砸了,给了你们22户调查的时间,你们没找出来,你是不是觉得那22户有点搅稀泥的意思,反正法律那我没办法,他又不能证明是我干的,对不对?
所以郑重情况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liuchilang 2009-6-19 18:31
明显 需要上述啊 啊21个 被冤枉的人 不上述 难道是和这件事有联系?集体犯罪的可能性 那么大吗?
如果不是 我想不会主动拿8000来块出来吧?
除非都是有钱人 8000来块不算个事 懒的计较
这不过就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而已 真较真 我就不信查不出来!
asiainfoaya 2009-6-19 18:48
既然不时我扔的,我为什么要赔钱?
给钱可以,但是因为我是同情受害者,但是我不是赔偿受害者。
没有证据去找证据,这就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公民有义务和责任为机关提供情况。你机关找不到情况你就说我们大家都有嫌疑,感觉你机关好失职。
long11261021 2009-6-19 18:55
没办法,这样的审理是为了社会的秩序,一是为了让大家不要互相包庇,二是为了安抚受害人的心理。不然的话更容易引起大家对法律的轻视,觉得只要自己高明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fox2222cn 2009-6-19 19:44
真要砸死人,判22人蹲监狱就有的可笑了,不过这么判正常的,其他21人是犯有包庇行为的
198112 2009-6-19 19:54
烟灰缸上没有指纹吗?应该不会啊。如果没有指纹的话,那又是另一个性质了。
yuanjing 2009-6-19 21:09
回复 10楼 的帖子
听您的说法好像那22户知道是谁扔的就是不说。不然怎有“搅稀泥”一说?
试想,法院都调查不出是谁弄的,他们怎么会知道呢?只有扔的那一户知道罢了,可他又怎能告诉别人?
用这种方法强制其它的21户把侵权人揪出来,是不是官方有些推卸责任啊。老百姓如果能破案还要警察干什么呢?
armysniper 2009-6-20 07:55
如果楼主不幸被砸中的话,你又想不想得通呢?
公安查不到的话,让公安去继续查,还是你请私家侦探查呢?如果都无结果的话,是不是不了了之?
除了10楼讲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还需对社会有一个警示的作用,让大家一起监督高空抛物。
ghj154 2009-6-20 12:03
民事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损害赔偿也应该建立在因果关系上
个人认为在无法判别是谁扔的前提下 应该将大楼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人 就是由物业进行先行赔偿
yuanjing 2009-6-20 12:09
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我被砸,我也不会无理地去起诉22户,找不到侵权者只能自认倒霉。看来如果你在大街上被车撞了找不到撞你的车,你就会要求那天经过事故点的车都给你赔偿。看来法官和你是一样的人才。
amwhyc 2009-6-20 13:21
中国的法律,讲究的是法无定法。
这个法无定法已经到了一种令人发指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