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找了一下,以下是中国经济网的后继报道,
3月27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这份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了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限制,境外金融机构或可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意见稿出台后,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超过7成的网友表示坚决反对。每日经济新闻
银监会新规:外资控股中资行表决权股份须超25%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银行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主要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推动用好延伸检查权,加强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和深查,提高发现、查处问题的能力
银监会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条件: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银行的控股股东。
银监会昨天公开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条件,除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外,还须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可认定为银行的控股股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欲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满足其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要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要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等。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表示,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从1%到100%的所有权,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但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曾明确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非上市银行来说,25%将成为决定其中资、外资性质的分界线。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的条件,并强调,被控股银行不得对银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取得银行控制权,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银行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主要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推动用好延伸检查权,加强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和深查,提高发现、查处问题的能力。规范控股股东行为,防止关联交易风险。
银监会:外资入股中资行限制不变
近来银监会征求意见中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关注较多的问题是,《征求意见稿》是否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对此,人民网记者采访了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他明确指出,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并没有取消。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由于明确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之一为“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因此,使得不少人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产生了疑问。记者昨天从银监会政策法规部获悉,该份《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代表将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而仍将按“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执行。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谁授银监会四权合一?
银监会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
这位起草人指出,银行监管法规是一个严谨、完整的法规体系,对单项银行监管政策或单个法规条文的理解要结合相关法规去判断。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他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据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中、外股东都需要经过银监会审查批准。《征求意见稿》对虽然没有取得25%的股份,但拥有银行实际控制权的情形及其审批条件也进行了统一规范。这位起草人说,《征求意见稿》对中外投资人的涵盖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审慎的。
他表示,银监会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在内的所有银行监管法规的讨论。银监会将在制定相关法规时一如既往地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法规的质量。银监会将坚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相关承诺,并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继续稳妥有序地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开放。
6000亿控制中资行?失金融控制权比让出国防更险
银监会已对“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相关限制”作出了明确说明,然而这一意见稿所引发的后续分析、想像没有就此打住。
若真的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限制,那控制我国的整个银行资产需要多少钱?中央民族大学证券研究所教授张宏良给出的答案是6000亿人民币。
裸露风险大
控制中资银行只需6000亿?
根据张宏良的测算,我国全部银行资产约50万亿人民币,按照巴塞尔协议8%的资本充足率规定,占有这50万亿银行资产需要4万亿资本,按照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过5%计算,实际上只需要2.5万亿资本,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持股比例达到25%即属于控股的规定,控股2.5万亿资本只需要6000多亿人民币,相当于900多亿美元,就可以控股整个中资银行资产。
张宏良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其实由于目前银行业股权的分散,外资往往并不需要达到25%的股权比例就可以控股,实际需要的资金可能比6000亿元更少。“花旗控股广发行3600亿资产也不过用了60亿元。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的杠杆效应,另一方面在于银行更重要的功能已经从简单的存贷,转变为通过对资源的整合、对资产的重新定价功能来获利。”张宏良表示。
而目前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等银行中任何一家的自有资本都超过9百亿美元,从理论上来说,它们任何一家都有能力控制整个中国银行业。
后果很严重
银行遭外资控股将丧失经济主权
如果外资控制中国的银行业,这将给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张宏良表示:“对于现代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来讲,拱手让出国家金融控制权,甚至比拱手让出国防更加危险。”
张宏良认为,银行由外资控股,将彻底丧失国家经济主权。如果把现代国家看作是一个大股份公司,银行就是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就是董事长,是国家经济的真正主宰者。银行的信息中心和资讯中心地位若被外资占据,将使国家丧失政治主权和安全保障。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最充分理由,是能够能够换得一个好机制,能带来本国金融业的革新、发展。
但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林可全等人做的一份研究表明,引入外资银行并不是没有成本和代价的。引入外资主要成本之一就是,外资不一定按照本国政府意愿行事,可能会削弱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和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能力,从而威胁经济安全。在东道国危机时,外资银行采取的战略是渗透还是收缩,是影响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最重要因素。
权力遭质疑
银监会出台办法是否得到授权
厦门大学客座教授余云辉日前在媒体撰文指出,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的标准、审批的流程、监管机构的授权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来规定。
银监会是全国人大监督之下的执法机构,而执法机构本身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自我授权的,由谁来制定本《监管办法》中有关涉外内容的主体资格应该慎重对待。
张宏良认为,这种涉及国资的规定还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审议。“三会一委应该划到全国人大来管理。即使在西方,国有资产的处置也必须由议会来决定。”张宏良语出惊人。
后续调查
多数网友:不能让外资控股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查询人民网关于“是否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调查时发现,该投票已经被关闭撤下。
之前数据显示,自人民网挂出此调查后,短短几天已经有超过70万人进行投票。并且已经有不少网友反映在数据上可能存在问题。对此,该编辑表示他们已经在和技术部门进行研究,可能也会在调查设置上做些修改,然后重新贴出。
尽管人民网调查暂时关闭了,但是由此引发的热议却远没有结束。而反对派和赞成派也旗帜鲜明地进行着观点辩驳。
《每日经济新闻》随机采访了几名网友对此的看法。网友励俊表示坚决反对外资控股。他认为,“任凭外资控股银行,等于放弃金融主权。比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我国大量金融核心数据,这中间涉及国家机密,一旦落入外资,将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而《办法》中竟然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网友利之敬则援引美国法律关于外资控股美国银行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称“此规定的目的就是绝对不允许外资在真正意义上控制美国银行和美国银行业,因为银行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核心,而金融系统又是整个经济体系的核心,怎么可能拱手让外资控制呢?”
而赞成派的理由多为允许外资控股,可以提升我们整个金融行业的水平,加快发展。网友沈晴川表示,“这是一项战略性投资,参与管理,培训人才,加强海外营销渠道,建立全球性金融平台,没什么不好的。当年中金就是摩根一手培养大的,但是最后控制权还是落在我们手里,摩根的人都撤了,其实不用争什么。”
来源:解放网-每日经济新闻
中国银行业如果裸奔后果不堪设想
后续调查
多数网友:不能让外资控股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查询人民网关于“是否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调查时发现,该投票已经被关闭撤下。
之前数据显示,自人民网挂出此调查后,短短几天已经有超过70万人进行投票。并且已经有不少网友反映在数据上可能存在问题。对此,该编辑表示他们已经在和技术部门进行研究,可能也会在调查设置上做些修改,然后重新贴出。
尽管人民网调查暂时关闭了,但是由此引发的热议却远没有结束。而反对派和赞成派也旗帜鲜明地进行着观点辩驳。
《每日经济新闻》随机采访了几名网友对此的看法。网友励俊表示坚决反对外资控股。他认为,“任凭外资控股银行,等于放弃金融主权。比如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握我国大量金融核心数据,这中间涉及国家机密,一旦落入外资,将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而《办法》中竟然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网友利之敬则援引美国法律关于外资控股美国银行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称“此规定的目的就是绝对不允许外资在真正意义上控制美国银行和美国银行业,因为银行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核心,而金融系统又是整个经济体系的核心,怎么可能拱手让外资控制呢?”
而赞成派的理由多为允许外资控股,可以提升我们整个金融行业的水平,加快发展。网友沈晴川表示,“这是一项战略性投资,参与管理,培训人才,加强海外营销渠道,建立全球性金融平台,没什么不好的。当年中金就是摩根一手培养大的,但是最后控制权还是落在我们手里,摩根的人都撤了,其实不用争什么。”
中国将丧失金融控制权?
对于是否应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控股境内中资银行的问题,网上出现了严重分歧。流量非常高的人民网对此展开了网络调查,设置四个选项:一、坚决反对,不能把金融机构交给外资;二、反对,要求对方对我国企业采取给予对等待遇;三、支持,引进外资对中国有好处;四、说不清楚。截至记者发稿时,在参加投票的 728196人中,554692票坚决反对占76.2%,7777票反对占1.1%,161115票支持占22.1%,4612票说不清楚占0.6%。
许多网友也在各大论坛发表自己的看法,网民“东方一夫”认为:“外资控股中国银行没准就是今天的资本市场的一种新生事物现象,它的出现必然会给其他国有银行业在服务水平、风险意识、生存危机、经营管理、市场竞争等传统理念上带来较大的改进与更新,并会因为相对公开、公平的竞争而带来今后金融业更大的公正。”但是更多网友对外资控股中国银行表示担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证券研究所主任张宏良在自己的博客上发文认为,“中国将成为有史以来国有银行任凭外资控股的惟一国家,成为世界一体化过程中国民丧失经济和金融控制权的第一个国家。该决定将成为中国现代史上具有重大历史分期意义的里程碑式文件,是中国将由此开始丧失经济和金融主导权的历史性标志。”他的理由是:“现代银行不仅垄断了社会所有经济资源,同时还垄断了社会所有的信息资源,以及社会政治、军事,安全、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中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全部资讯。控股银行实际上就是控制了整个国家经济。”
另一种看法:
外资控股中资银行比例或放开并购预期带来交易机会
3 月27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有分析认为,该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对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比例限制。但也有观点认为,由于该文件只是银监会发布的一个监管性文件,并不能就此简单认定银行业要向外资“门户大开”。业内分析师认为此消息对大银行实质影响不大,建议投资者多留意来自中型上市银行的消息面变化,其中可能蕴藏着源于“外资控股”的交易性机会。
疑问:外资控股中资银行比例放开?
3 月27日,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有业内人士认为,在这份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了对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限制, 境外金融机构或可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界定,所谓“银行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境外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的控制权,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但是,关于持股上限的限制却没有作特别说明。
此前,根据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过,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经多次表示,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可以拥有从1%到100%的所有权,外资控股国内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障碍。
正是征求意见稿出现的这个微妙变化,令市场猜测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可能在酝酿着新的变化。但另外的观点认为,不能仅凭上述“雾里看花”的表述就认为外资控股中资银行比例已经放开,对于兹事体大的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包括银监会在内的管理层今后仍将扮演重要角色。
现状:全部中资银行已被外资参股或控制
目前,外资银行在华已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根据统计,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国内全部银行已被18家外资银行参股或控制。
例如:2005年德意志银行和萨尔·奥彭海姆银行联合组成的财团出资26亿元人民币,购入华夏银行约5.872亿股份,占华夏银行总股数的14%,目前德国银行对华夏已形成了联合控制。此外,花旗集团在2003年出资6700万美元收购浦发银行4.62%的股份,超过1.8亿股,并且协议规定日后花旗集团有权收购19.9%的股份。目前持股3.78%。
判断:相关个股可能面临交易性机会
中银国际袁琳认为,如果该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其中的条款将大大推动我国银行系统的开放,对我国银行业的长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建立健全的企业治理结构。如果能够获得控股股东的地位,那么外资机构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将有助于国内银行业务的深入开展,可能会为部分外商投资者入股小型银行创造机遇。另有观点认为,该征求意见稿可能强化市场对银行业“外资并购”的预期,相关的个股可能面临交易性机会……
[ 本帖最后由 shou926 于 2008-4-9 00:05 编辑 ]